第2种观点: 国企的领导是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根据刑法表述,该犯罪是一种“身份犯”,需要行为人符合该罪名的“特殊身份”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护林员玩忽职守罪案件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护林员玩忽职守,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4、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公司控股公司中工作的企业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渎职罪主体的人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该人员属于以下三类人,(1)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的人员,(2)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的人员,(3)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渎职行为发生时,该人员是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第1种观点: 国企高管玩忽职守罪构成吗?构成,企业高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该罪的身份。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定性争议很大。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是区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从事的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对企业内部事务履行管理职责,代表企业对外从事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经营事务等,这些经营管理活动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性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接受有关机关委托后,才能取得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资格。这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的前提条件,否则就不符合渎职犯罪的主体要求。例如,一些国有林场被政府部门委托对本单位经营的林场进行林政管理,因此该林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成为渎职犯罪特殊主体。2、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未尽管理职责的事务是否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性质,这是区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核心。如果国有企业被政府部门委托从事国家行政管理,享有行政执法资格,其单位内部都会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执法人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但是,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一岗多职”,既要从事企业的经营活动,又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整个企业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被委托的行政管理事务等职责。在国企人员“一岗多职”的情况下,如果其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国家财产损失,那么有可能承担失职罪或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样,明确国企人员未尽管理职责的事务是否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性质,对界定是否构成渎职犯罪尤为显得重要。辨别一项事务是否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性质,应该从该事务是否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角度加以考虑。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一方是行政管理主体,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另一方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被强制履行法定义务或禁止违法行为。国企人员失职罪涉及的主要事务是民事活动,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例如,签订或履行合同行为,国企人员以及单位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务不具有行政法律关系。
第2种观点: 国有企业玩忽职守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3种观点: 国企的领导是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根据刑法表述,该犯罪是一种“身份犯”,需要行为人符合该罪名的“特殊身份”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含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含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民营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民营企业员工玩忽职守的,公司可以开除当事人,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也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营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民营企业员工玩忽职守的,公司可以开除当事人,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也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含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民营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民营企业员工玩忽职守的,公司可以开除当事人,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也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